许昌市公民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情形一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1.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2.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3.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
4.持证人已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的;
5.持证人跨省辖市区或县行政区域更换居住地的
6.其他应当中止使用功能的情形。
注意: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由居住证持有人或代办人到居住地登记站办理签注手续。
办理签注应当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