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时号码牌办结时限
一个工作日
二、临时号码牌使用时限
1、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
2、未销售的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3、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和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4、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温馨提示:
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最长有效期“十五日”、“三十日”、“九十日”,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