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通知原文

地方特产2022-04-08 18:00:11佚名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市人社发〔2019〕23号)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市财发〔2020〕1号),以及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线上培训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31号)要求,为切实做好稳就业工作,保障各类劳动者培训需求,现就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项目范围及要求

  (一)补贴项目范围。

  补贴项目包括:企业职工培训(包括在岗职工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培训、转岗转业培训、职工岗前培训和以工代训5种),重点就业群体(含家政服务人员,下同)的项目制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创业培训,经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其他补贴支出。

  培训补贴对象原则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且不得就同一职业同一等级职业培训重复享受补贴。不得将专账资金用于本通知规定外的其他支出(单位按照本通知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不受本项规定的限制)。

  (二)补贴项目管理要求。

  1.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行目录清单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执行省级清单目录的基础上,根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需要和西安市实际,适当调整我市需要的特色工种(项目)、开展非学制教学的社会培训机构目录清单,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并出具备案手续后,向社会公布。培训工种(项目)、培训机构、评价机构均属于目录清单的各类培训可享受培训补贴,不属于目录清单的,不享受培训补贴,但本通知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培训实行实名制管理。对于享受培训补贴的企业职工和重点就业群体,企业和培训机构均要制作《培训补贴人员名册》,准确登记其基本信息和参加培训情况,企业职工培训实行企业承诺制度,企业对其职工和培训情况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机制,培训情况作为申报培训补贴的重要依据。

  3.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大中型企业组织本企业职工开展的补贴性培训,培训后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应不低于当年参加职业培训人数的1/3。

  二、职业培训补贴及标准

  (一)企业职工培训补贴。

  1.在岗职工培训补贴。企业组织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职6个月(不含)以上的职工由纳入目录清单的培训机构(含企业培训中心)开展在岗职工培训的,给予在岗职工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每人每次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3000元、技师4000元、高级技师5000元;培训后仅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每人每次600元。享受在岗职工培训补贴的职工申请其他补贴的,按所申请补贴的有关规定执行。

  2.企业新型学徒培训补贴。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通知》(陕人社函〔2019〕533号)及相关文件精神,企业按规定开展新型学徒培训,且学徒取得中级工、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按每人每年5000元、7000元标准对企业给予培训补贴。学徒按计划完成培训内容、培训合格但未能取得中级工、高级工证书的,按每人每年2500元的标准对企业给予培训补贴。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企业新型学徒培训,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可按企业申请预支计划补贴资金的50%,在企业培训启动2个月内预拨,培训任务完成后及时拨付其余补贴资金。

  3.转岗转业培训补贴。企业组织本企业富余职工由纳入目录清单的培训机构(含企业培训中心)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之一的,给予转岗转业培训补贴。培训工种(项目)属于目录清单的,补贴标准按在岗职工培训补贴标准执行;培训工种(项目)不属于目录清单的,补贴标准按相同(或相近)工种(项目)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执行;培训后仅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每人补贴600元。

  4.职工岗前培训补贴。企业新招用各类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纳入目录清单的培训机构(含企业培训中心)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并上岗的,享受职工岗前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相同(或相近)工种(项目)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执行。职工岗前培训补贴不受培训工种(项目)目录清单限制,但培训后不能在本企业上岗就业的,不得享受职工岗前培训补贴。

  5.以工代训补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区工厂(含扶贫车间、村镇工厂)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等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及参加失业保险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对用人单位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每人补贴资金累计不超过3600元。享受该补贴不受3种目录清单限制。

  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职工,由实际用工单位工或承训单位提出申请,除提供文件规定的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其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的委托用工合同或协议,各级人社部门将培训补贴拨付给实际用工单位或者承训单位。

  在岗职工培训、岗前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均实行结果监管,以职工取得相应证书为补贴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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