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细则》第十八条规定:
1. 参保人员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暂停原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关系,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缴费当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
2. 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设立2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 资助参保救助对象从职工医保切换到居民医保进行参保的,不设待遇等待期。
4. 已经参加居民医保的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参加职工医保,参保人享受新参加的医保待遇,暂停原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短期务工结束后,恢复原居民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