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居民市外就医结算
办法一:回参保地保险机构结算
参保居民住院治疗现金垫付的,治疗结束后持社会保障卡、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收费收据、费用明细总清单等材料到参保地保险机构结算。基金应支付的部分,由保险机构按转账方式对参保居民支付。
办法二:市外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医保电子凭证(持社会保障卡),在市外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执行就医地医保目录、参保地医保报销政策;未能直接结算的,治疗结束后持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或门诊处方)、收费收据、费用明细总清单等材料到参保地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执行参保地医保目录和医保报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