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提高职工医保补充保险待遇的通知》,明确从7月1日起,提高我市职工医保补充保险待遇,进一步减轻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提升群众医疗保障获得感和满意度。此次待遇调整后,预计每年可进一步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3500万元。
扩大补充保险支付范围
补充保险增加两种报销情形:
1.按规定治疗门诊特殊病、参照住院待遇报销的门诊费用中的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
2.参保人员使用符合药品说明书中载明的适应症但未纳入国家谈判适应症范围的国家谈判药品产生的费用。
提高补充保险报销比例和限额
在本市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补充保险规定的费用报销比例由40%提高至50%,年最高报销限额由8万元提高至10万元。
按照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待遇与在市内相同。
转诊或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补充保险报销比例由30%调整到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