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生育保险待遇中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1)生育的医疗费用;(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其中,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生育女职工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的费用,根据《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2号)规定,是指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费用。
下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
(3)计划生育手术费;
(4)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费用。
女职工生育期间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医疗费结算标准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部门按照医院等级、顺产、剖宫产的平均医疗费水平确定,实行定额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