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户口分户规定:
一、户口登记在农村地区具有相对独立居住、生活空间的居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单独立户(分户)。
(一)婚姻状况发生变化。
(二)婚姻状况虽然没有发生变化,但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经济独立、已分家析产的。
二、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由拟立户(分户)人或户主持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当场办结。
(一)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二)结婚(离婚)证件或其他法律文件,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等不动产权证,或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或分家析产书面协议等能够证实独立居住的材料。
三、居民立户(分户)后有单独门楼牌号码的,按照实际门楼牌号码登记户口地址;未取得单独门楼牌号码的,按原“住址-1、-2”“内1号、内2号”或“甲户、乙户”登记地址,并依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