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 mm,头部宽度:21-24 mm)2张,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提交照片1张。
2、首次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供有效外国定居证明及护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3、除登记备案人员外,其他人员无需提交单位意见,已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登记备案人员再次申请前往台湾探亲、访友、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等,仍需提交单位意见;持有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单位意见;
4、提交台湾当局签发的入台许可证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5、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原件;
6、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
⑴应邀赴台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由组团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
⑵因情况紧急,因私或应邀赴台提供不了入台许可证明或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但需经省台办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⑶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7、换发证件的,提交原持有的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损毁的,提交证件损毁说明书及原证件;补发证件的,提交证件报失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失证明。
注:①未满16周岁或70周岁以上人员,可由其监护人或直系亲属代办;应邀组团赴台湾从事交流活动的,可由组团单位代办。
②请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