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地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外国人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华侨、出国人员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
香港、澳门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台湾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查档证明;
对结婚登记档案遗失或难以查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档案遗失或难以查证的证明。确实无法出具以上证明的,经婚姻登记机关查证后,由当事人书面做出查档情况说明,并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登记证,户口簿上的夫妻关系记载,公安机关、档案所在单位、村(居)委会、两名近亲属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可以作为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证明。近亲属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应当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3.申请补领时当事人所持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婚姻登记档案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其中,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当事人还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4.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当事人在外国公证机构办理的委托公证书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提交全文同等格式中文翻译文本。
5.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3张大一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