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扬州市公安机关深化人口服务管理“放管服”改革措施实施细则》,对投靠配偶申请迁往农村地区的,公安机关应当核验以下材料:
1、投靠人书面申请;
2、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
3、结婚证;
4、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或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地区自建房尚未办理完成不动产登记的,可以核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出具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
地方特产2022-11-04 14:51:44佚名
根据《扬州市公安机关深化人口服务管理“放管服”改革措施实施细则》,对投靠配偶申请迁往农村地区的,公安机关应当核验以下材料:
1、投靠人书面申请;
2、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
3、结婚证;
4、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或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地区自建房尚未办理完成不动产登记的,可以核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出具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