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见习补贴。
采取“先行发放,事后申报”的原则,即见习期间由见习基地先行向见习人员发放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及以上的基本生活费,可于基本生活费发放后的次月15日前,向辖区人才服务机构申报见习补贴。
(二)人身意外伤害险。
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按照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为市区及功能区申报见习人员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于申报见习当月办理,从次月1日起生效,保险期限与见习期限保持一致。
(三)一次性见习补贴及指导管理费。
见习基地留用见习人员的,可根据留用率情况申请一次性见习补贴或指导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