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72号)要求,现就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扬州市区(含江都区、邘江区、广陵区)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2元。
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执行江苏省二类地区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