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于2021年4月修订后重新印发,为更好地与最新政策有效衔接,保障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业务有序发展,普陀区人民政府及时启动对《上海市普陀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
一、修订的基本思路
《普陀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16年印发以来,总体实施情况较好,为我区的一大批青年职工和引进人才提供了保障。现由于市级法律依据《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于2021年4月进行了修订,且我区《实施办法》也将到期,因此根据以下基本思路进行了局部修改和补充:
一是强化公租房精准分配导向,重点保障教、科、文、卫等公益性事业单位以及环卫、公交、快递、家政等为城市运行和市民生活提供基础性公共服务的行业企业一线职工;二是以保障对象的租赁需求为导向,进一步完善公租房户型配置、丰富产品层次;三是进一步提升公租房管理服务便民水平,优化简化公租房申请条件;四是进一步加强公租房精细化管理。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基本思路,《实施办法》主要新增和实质性修改的内容如下:
1、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的“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强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并根据2021年4月最新发布的《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精神,以及本市近年来对公租房进一步规范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要求,在导语中增加:“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以及加快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总体要求,着力缓解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在沪合法稳定就业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政策覆盖面,并与市场化租赁住房有序衔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整体规范健康发展。”
2、根据《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中,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的规定:“各区政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和供应的实施管理。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明确“普陀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和供应的实施管理。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为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制订和业务的行政管理工作;区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
3、根据《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中,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职能的明确:“市、区政府组织和扶持一批从事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和经营管理的专业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筹措、供应和租赁管理,并引导各类投资主体积极参与。”对区公租房运营机构的职能进行了修改和明确。“经普陀区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的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筹措、供应和租赁管理,并引导各类投资主体积极参与。”
4、根据《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中,结合市民居住条件改善的发展趋势,二孩政策放开以来家庭人口增加对增大户型的需求,对公共租赁住房套均面积标准从“一般控制在40-50平方米”调整为“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利于增加二居室房源的配置,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要求和标准进行了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的房屋条件、居住使用人数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应符合相应建筑设计规范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等规定,且应在该房屋的供应方案中明确。”
三、法律依据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于2021年4月19日印发《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房规范【202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