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参保单位或个人填写《参保职工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登记表(表十四)》,提交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须附该经办机构的名称、开户银行、行号和帐号)、接收地就业服务机构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或调函复印件、无就业证明材料的人员需提供户口迁移证明,转移人员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区(县)社保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参保个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受理:区(县)社保所依据《参保职工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登记表(表十四)》,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就业证明、调函证明或户口迁移证明等凭证材料,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打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明细单》,交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3、复核:复核人员依据《参保职工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登记表(表十四)》,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明细单》,以及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就业证明、调函证明或户口迁移证明等凭证材料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将转移凭证交参保单位或个人核对后,加盖审核印章交单位或个人。
4、存档: (1)参保职工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登记表(表十四); (2)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就业证明、调函或户口迁移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参保人员办理转出手续后,其个人帐户予以封存处理,注明封存帐户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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