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云南省2014年妇幼健康计划工作方案》,控制我省出生缺陷发生率,减少传染病和性病的发生,提高全省出生人口素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原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财政部、原卫生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0〕311号)和云南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云卫发〔2013〕26号),结合我省实际,开展全省免费婚前医学检查(以下简称“婚检”),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自愿免费婚检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健康婚配、家庭幸福、社会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云南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云南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目标实现。婚前医学检查率有所提高;住院分娩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上升趋势得到有效控制。
二、自愿免费婚检对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登记有关规定,男女双方或一方户籍在云南省范围内,并在本省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当事人。
三、自愿免费婚检项目及经费测算(测算依据见附件1)
(一)男性免费婚检基本项目。包括询问病史、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全身体格检查、血常规检测、,尿常规检测、胸部透视、乙肝表面抗原检测、血清谷丙氨酸转移酶测定、艾滋病HIV抗体检测、梅毒筛查、淋病检查。
(二)女性免费婚检基本项目。包括询问病史、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全身体格检查、血常规检测、尿常规检测、胸部透视(孕妇不做)、乙肝表面抗原检测、血清谷丙氨酸转移酶测定、艾滋病HIV抗体检测、梅毒筛查、淋病检查、阴道分泌物检查(含清洁度、滴虫、霉菌检查)。
(三)其它特殊检查项目。由受检对象根据自身情况或医师建议自主选择,费用由受检对象自付。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增加免费项目。
四、自愿免费婚检机构
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取得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妇幼保健机构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为免费婚检机构,该机构应按照原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要求配备房屋、设备、环境和人员等。从事婚检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婚检机构要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公示在明显位置,接受群众监督,禁止无证执业和无证上岗。
各州(市)卫生局须向社会公布免费婚检机构名单,发放“免费婚检定点机构”牌匾,统一刻制婚检机构专用章,专用章样式报婚姻登记机构备案。
五、自愿免费婚检原则
(一)倡导与自愿的原则。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婚检重要性的宣传力度,积极倡导科学婚检理念,引导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自愿参加婚检,以避免各种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危险因素,有效减少传染病、性病的发生和出生缺陷。
(二)基本项目免费的原则。符合免费婚检条件的对象,婚检基本项目一律免费。婚检机构不得向参加婚检的当事人收取基本项目检查费用,不得搭车收费和乱收费。
(三)规范服务的原则。免费婚检机构按照法定婚检内容进行严格、规范的咨询和检查,保障服务质量。
(四)方便群众的原则。推进在免费婚检机构开展领取结婚证、婚前医学检查、优生检测服务于一体的“一站式”服务,方便群众。
(五)婚检结果保密的原则。免费婚检机构须维护婚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其个人隐私以及知情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婚检当事人的检查结果。
六、自愿免费婚检流程
严格按照《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婚检机构为接受婚检的男女双方提供规范的婚前医学检查、卫生指导和咨询,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表》,向服务对象反馈、解释婚检结果,加盖婚检机构专用章,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及时登记婚检台账,填报婚检相关信息。
经婚前医学检查发现可以矫治的疾病,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处理,或转至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一步诊治;对不能诊断的疑难病症,应请主检医师复查后,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会诊,并进行随访;对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不宜生育”或“建议采取医学措施”的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医生应向其讲明科学道理,提出医学意见,进行重点咨询指导,对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应提供以知情选择为原则的长效节育措施。
七、部门职责
免费婚检工作涉及卫生、民政、财政等多个部门,各部门应加强配合,齐抓共管。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卫生部门。制定免费婚检工作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依法严格审批准入婚检执业机构,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组织开展婚检、优生优育、卫生保健知识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监督检查婚前医学检查机构的管理服务质量,并按《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规范服务行为,对于未提供相关检查就出具虚假婚检结果报告的机构和人员,一经查实,应当给予严肃处理;做好免费婚检补助经费的审核,按规定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向免费婚检工作承担机构拨付兑现补助资金。负责定期向政府报告免费婚检工作情况。
(二)民政部门。认真落实《婚姻登记条例》,协助卫生部门向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宣传资料,告知婚姻登记当事人自愿到婚检机构进行婚检。
(三)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拨付自愿免费婚检必要经费,确保经费落实到位,加强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八、经费保障和管理
(一)资金筹措。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列支。免费婚检基本项目经费标准为152元/对。
(二)资金结算。免费婚检机构每月5日前对上月免费婚检人数进行统计汇总,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存根》结算。由县卫生局考核后15个工作日内兑现到服务机构。
(三)资金监管。为确保免费婚检工作正常运转和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免费婚检资金的监管,做到专款专用。
九、信息管理
(一)报告期别:分为月报、年报。
(二)报表内容
1.月报表:纳入“妇幼健康计划”工作月报表。(见附件2)
2.年报表:全国妇幼卫生调查制度卫统41表(婚前保健情况报表)。
(三)统计单位:以县为统计单位上报。
(四)上报方式:129个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网络直报、16个州(市)妇幼保健机构网络审核。
网址:http://222.221.240.85/fyjkjh。
(五)上报截止时间:次月5日(月报),11月20日(年报)。
十、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婚前医学检查是法定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是出生缺陷的一级预防公共卫生措施,不同于一般的健康体检,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技术性很强的长期系统工程。其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家庭的幸福和出生人口素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开展免费婚检工作的认识,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免费婚检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开拓创新,扎实做好这项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民生工程。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各地严格按照婚检实施要求,落实部门职责,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协调,层层落实婚检工作指标,确保免费婚检工作顺利实施。
(三)培训资质,带证上岗。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婚前医学检查技术培训力度,加强婚前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工作,保证婚前医学检查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合法执业。
(四)加大宣传,促进婚检。各级婚姻登记部门和婚检机构须发放《致准新婚夫妇的一封信》(见附件3),妇幼保健机构要组织专家牵头编写通俗易懂的宣传资料,采取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在全社会大力倡导优生优育、父母职责、自觉婚检、造福子孙的社会新风尚,使婚检重要性和免费婚检深入人心、家喻户晓,提高参加婚检的自觉性。
(五)完善措施,加强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建立督导和年度考核制度,督促婚检机构提供规范的技术服务,严格管理婚检项目和收费标准。定期召开各部门联席工作会议,通报婚检工作情况,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