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进行了第六次修正。新修正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目前已经开始施行
《条例》将第十三条修改为: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有子女死亡的;
(二)有子女按规定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育儿假如何规定?
《条例》明确:“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
生育假、护理假待遇谁来保障?
《条例》新增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生育假、护理假待遇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