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养犬证或犬只标识。
(二)外出时不得敞放,为犬只束牵引绳,牵引绳长度不得超过2米,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绳。
(三)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等。
(四)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五)乘坐电梯时应当采取怀抱或者为犬只戴嘴套等措施。
单位携犬外出应遵守以下规定:
携警卫(守护)犬和科研、演艺犬出入必须由专职管理人员牵牢犬链并给犬戴上嘴套,用自配汽车专程运送往返。
下列区域禁止携犬只进入:
(一)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幼儿园。
(二)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等。
(三)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
(四)主要交通干道、步行街区、候车室、商场等。
(五)其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
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前款以外其他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或者规约,划定本居住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