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城镇居民参保人员新参保条件、材料、流程、地点及时间
办理条件
1.沈阳市城镇户籍的学龄前儿童、出生三个月之内的婴儿、符合生育政策妊娠28周以上未出生的“准新生儿”及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
2.沈阳市城镇户籍符合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的居民;
3.沈阳市范围内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校学生;
4.驻沈各类全日制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
5.2008年年底前,已经认定的国有和集体破产、困难企业的在职职工;
6.沈阳市城镇户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非从业老年居民;
7.外地户籍来沈务工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打零工的农民工;
8.已参加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进城务工农民工的非在校未成年子女。
注:
1.外地户籍老年人不在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之内。
2.当年参加新农合的参保人员不允许重复参加我市居民医疗保险。符合我市城镇居民参保条件的新农合参保人员,应持当年的新农合参保证明于9-11月份参加下一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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