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增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能力,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省人社厅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5〕6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具体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420元提高到480元。
二、自2015年9月1日起,缴纳下一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老年居民、低收入人员、残疾人个人缴费标准,仍按《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2〕128号)有关规定执行。未成年居民和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60元提高到120元;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30元提高到60元。
三、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老年居民和残疾人;低保家庭中的未成年居民、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和本市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以及病故军人遗属中的未成年居民参保个人不缴费,政府补助100%。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