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开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决定书》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决定书》第三联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后将银行盖章的收据联保存至驾驶证审验结束。
2、被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第三者强制险保单持罚款单据到交警大队违法处理室处理。
3、关于机动车电子监控的处理,应当由接受处理的驾驶员持本人的驾驶证,违法车辆的行驶证到交警大队违法处理室处理。
4、当事人如果将罚款单据丢失的,应当用正规纸张按照以下格式到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开具证明,到交警大队违法处理室补办罚款单据。格式如下:
证明
我单位驾驶员XXX,驾驶证号XXXXXXXX,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路,因XXXXX违法行为被XXX中队开具罚款单据,因保管不善丢失,申请补办,特此证明。
XXXX单位公章
(无单位的加盖居委会或村委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