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8条规定:
只有一个子女,且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
四、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五、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5年以上的;
六、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七、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八、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九、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只有一个女孩也为农业户口的;
十、子女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十一、同胞史弟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十二、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女无儿户的所有女儿和女婿均为农业户口,其中招婿的一女的;
十三、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要求生育时,女方不受年龄已满26周岁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