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1.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扣留驾驶证。
2.驾驶人应在十五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3.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在二十日内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4.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5.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