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达到退休条件时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计算到月)每满1年发给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由国家规定)。
3、建立个人账户(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以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基数乘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再乘以过度系数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