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迁出,但有条件限制。
辽宁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进行省内和省外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由迁出地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申请
1、申请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转入地转移申请函
2、申请流程
(1)转入地:人员关系转入(转入类型:统筹范围转入;转入明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2)转出地:人员关系转出
(3)转出地:人员转出审核
(4)财务汇款:(转出地汇入转入地)
(5)转入地:人员转复核
3、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4、联系电话:0421-2638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