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流程
一、缓缴申请受理。
1、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申请缓缴,在沈阳市参保的,由税务部门受理;在省内其他地区参保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
2、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提出申请。
3、企业可通过受理部门网上办事大厅或线下办事窗口提出缓缴申请,可以单项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或工伤保险费,也可以同时申请缓缴。
二、缓缴信息传递。
1、缓缴企业在沈阳市参保的,由税务部门按日将缓缴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行业类型、缓缴险种及属期、缓缴期限、缓缴金额、人数等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在省内其他地区参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日将缓缴相关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
3、税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个人缴纳部分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切实保障参保职工个人权益。
三、资格认定
受理部门审核申请单位是否适用缓缴政策时,可以申请单位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受理部门登记的行业类型与相关部门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以相关部门登记的行业分类为准。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申请单位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