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一、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二、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
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三、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四、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五、公民在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