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可随父或母登记户口
新生儿落户条件
1.夫妻双方均是我市户口或另一方是外省、市户口的,其新生婴儿可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
2.对《出生医学证明》未填写父亲信息或有父亲信息但不能提供父亲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非婚生育的子女,只能随母姓(计生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单上注明)。
!注:新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时,户口登记机关应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本作为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出生医学证明》经涂改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均视为无效。户口登记机关在办理出生登记手续时,要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对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出生的,在调查核实、DNA亲子鉴定后,可办理落户手续。
本省跨市居民为新生儿办理出生登记的,取消对持非落户地计生部门《落户通知单》需换取落户地《落户通知单》或在原《落户通知单》加盖落户地计生部门印章认证的限制;跨省居民为新生儿办理出生登记的,只需在原《落户通知单》加盖落户地计生部门印章认证,取消对持非落户地计生部门《落户通知单》需换取落户地《落户通知单》的限制。
权限及审批时限
由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当日办结。
所需手续及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落户通知单》
2.父母户口簿;违法生育或非婚生育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3.《计划生育落户通知单》、《违法(规)生育拟落户人员予落户通知单》、父母户口簿
!注: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因无法确定父母、子女关系的,凭《亲子鉴定书》和《计划生育落户通知单》,可办理落户手续。
收养子女落户
权限及审批时限
由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当日办结。
所需手续及材料
1.申请书、收养证、收养人户口簿
2.在福利院已落户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