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户主或本人。
申请材料: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一个合法稳定住所登记一户。家庭户户主应当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担任。
1、立户: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相互关系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农村地区宅基地自建房尚未办理产权证的,可以提交政府有权部门出具的房屋证明。私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常住户口。
(4)、对有产权证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需提供书面申请、结婚证、户口本原件,民警调查报告;
(5)、对农村无产权证的,且单独成家有宅基证的居民,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宅基证原件。
2、分户: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独立生活、独立居住的,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婚姻关系变更等与分户原因相关证明;
(2)、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或者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
(3)、户主及拟分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农村地区,需要提供户内人员协商一致的协议书、村委会证明;城镇地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4)、书面申请、法院离婚判决书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