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指南(成都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

地方特产2022-10-26 21:11:26佚名

  “按月提取还贷”适用范围

  成都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办理了个人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组合贷款)的,在按月偿还贷款期间,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按月提取还贷。

  申请条件

  缴存职工申请办理“按月提取还贷”时,需要符合贷款尚未结清、缴存职工是贷款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的配偶、同一缴存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无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同一套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提取除外)、没有尚在履行过程中的按年委托提取协议或按月提取协议等条件。

  申请材料

  (一)线上办理

  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可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手机 APP 申请、核对和确认签约的相关信息,完成按月提取还贷签约。成都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不含资阳民生村镇银行)的借款人或配偶、成都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商业贷款的主借款人或配偶可通过线上办理。

  (二)线下办理

  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应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述材料原件,前往成都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申请办理按月提取还贷。成都公积金中心将留存相关业务材料的电子影像。

  1.身份、婚姻证明材料:

  (1)缴存职工是主借款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

  (2)缴存职工是共同借款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主借款人身份证件。

  (3)缴存职工非共同借款人,是主借款人配偶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主借款人身份证件、结婚证。

  (4)缴存职工非共同借款人,是共同借款人配偶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配偶身份证件、结婚证、主借款人身份证件。

  2.偿还成都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不含资阳民生村镇银行),无需再提供其他材料。

  3.偿还成都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限资阳民生村镇银行)、成都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商业贷款的,根据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提供提取收款账户。

  4.偿还其他个人住房贷款的,提供:

  (1)借款合同/贷款合同;

  (2)个贷还款账户流水(显示最近一次扣款记录);

  (3)根据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提供提取收款账户;

  (4)成都公积金中心将通过银政通平台、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等渠道核实贷款真实性;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核实的,须主借款人现场签署征信查询授权书。

  5.缴存职工线下办理时,如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查询的贷款信息、住房信息和个贷还款账户流水等,存在不完整、不准确或缴存职工有异议,或因非合作银行不能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查询相关信息,影响业务审核和数据确认的,缴存职工应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原件。

  6.贷款所购住房在四川省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外的,还需提供缴存职工或配偶的户籍证明或工作所在地证明。

  7.临柜办理业务的,配偶可代办,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及结婚证原件。须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核实贷款真实性的,仅限主借款人可为其配偶代办。采取直冲本息方式的,缴存职工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手机 APP 办理委托登记或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后,方可由配偶代办。

  实现方式

  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与成都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后,成都公积金中心将采取“直冲本息”或“定额提取”的方式实现按月提取还贷。

  “直冲本息”与“定额提取”的适用范围

  1.“直冲本息”是指成都公积金中心按月将当期应偿还的公积金贷款本息从缴存职工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开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当月可用金额中予以抵扣,可用金额不足以抵扣的差额部分再从借款人办理贷款时约定的委托扣款账户中补扣。

  该方式适用于成都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不含资阳民生村镇银行)。

  2.“定额提取”是指成都公积金中心按月将协议约定的每月提取金额从缴存职工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开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当月可用金额中提取到协议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

  该方式适用于其他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成都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限资阳民生村镇银行)、其他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

  3.成都公积金中心组合贷款办理按月提取还贷的,公积金贷款部分采取“直冲本息”,商业贷款部分采取“定额提取”。

  办理流程

  线上线下都可以办理

  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可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手机APP线上办理,或携带相关材料前往成都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临柜办理“按月提取还贷”。

  线上办理

  办理步骤(解约入口也是一样的哦)

 

  线下办理

  点击查看:

  所需材料

  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应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述材料原件,前往成都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申请办理按月提取还贷。成都公积金中心将留存相关业务材料的电子影像。

  1.身份、婚姻证明材料:

  (1)缴存职工是主借款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

  (2)缴存职工是共同借款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主借款人身份证件。

  (3)缴存职工非共同借款人,是主借款人配偶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主借款人身份证件、结婚证。

  (4)缴存职工非共同借款人,是共同借款人配偶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配偶身份证件、结婚证、主借款人身份证件。

  2.偿还成都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不含资阳民生村镇银行),无需再提供其他材料。

  3.偿还成都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限资阳民生村镇银行)、成都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商业贷款的,根据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提供提取收款账户。

  4.偿还其他个人住房贷款的,提供:

  (1)借款合同/贷款合同;

  (2)个贷还款账户流水(显示最近一次扣款记录);

  (3)根据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提供提取收款账户;

  (4)成都公积金中心将通过银政通平台、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等渠道核实贷款真实性;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核实的,须主借款人现场签署征信查询授权书。

  5.缴存职工线下办理时,如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查询的贷款信息、住房信息和个贷还款账户流水等,存在不完整、不准确或缴存职工有异议,或因非合作银行不能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查询相关信息,影响业务审核和数据确认的,缴存职工应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原件。

  6.贷款所购住房在四川省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外的,还需提供缴存职工或配偶的户籍证明或工作所在地证明。

  7.临柜办理业务的,配偶可代办,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及结婚证原件。须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核实贷款真实性的,仅限主借款人可为其配偶代办。采取直冲本息方式的,缴存职工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手机 APP 办理委托登记或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后,方可由配偶代办。

本文标签: ,借款人  ,成都  ,公积金  ,缴存  ,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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