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收到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及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移交县局审查办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一次性告知事由,并开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2、审查:组织有关人员依据验收标准,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3、决定:经国保大队、局领导审核后,给予办理。
4、送达:申请人按通知时间到政务服务中心领取审批手续。
办理需知
在上述6个城市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持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暂(居)住证,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在就业地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本市户籍大学生可持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以及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各类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包括首次申请、换补发证件、证件失效重新申请以及证件加注)。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公安部授权上述6个城市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代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接收申请材料,并制作出入境证件。出入境证件申请仍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将在受理申请后的30日内签发出入境证件。被告知不予签发出入境证件的申请人,依法享有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弄虚作假骗领出入境证件的申请人,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