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国家特定身份工作人员由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签署意见并盖章,其他申请人无需单位签署意见和盖章。
二、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原件(未满16周岁的除外),并由申请人亲自递交申请材料,回答有关询问,不能由他人代办。
三、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
四、首次申请赴台者,还须提交省或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行前教育回执。
五、申请人根据不同的申请事由,应分别提交以下相应的证明材料:
1、应邀:需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确认件。 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和暂住证。
2、访问: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立项批复”原件。
3、旅游:提交国家旅游局指定有资质的旅行社出具的赴台旅游发票原件。
4、探亲:提交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及省或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行前教育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