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中心结算
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持医保证(社保卡)、《生育保健服务证》 → 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后生育,才能享受保险待遇。
1、 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
在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登记后,符合享受生育保险的参保职工及其家属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规定范围内用药治疗,费用不需要个人负担。本人需特殊服务,出院时只需自付超出生育保险支付标准外的自费项目费用,其余医院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定额结算。这里采用的是按人头付费方式,下面介绍按人头付费方式
即医疗保险机构每月或每年按医院或医生服务的人数和规定的收费定额,预付给提供医疗服务方一笔固定的费用,在此期间,服务方提供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一切医疗服务,不再收费。
优点: 从经济上刺激医疗服务供方降低成本扩大收益能促进低成本治疗措施的使用简化医疗费用审核与结算,降低管理成本有利于预测和控制费用。
缺点:诱使医疗服务供方推诿疑难重症病人医疗服务提供方工作积极性下降,甚至可能出现医疗质量下降。
2、中心结算
参保职工转外生育,在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转外生育审批登记表,住院生育时先由职工垫付医药费,生育后按规定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医药费。
生育职工的产前检查和生育津贴也在中心保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