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居住证申领条件:
《条例》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且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各级公安机关在受理居住证申请时,不得随意增加减少条件。
【条件说明】
1.其他城市:指公民户籍所在的县(市、区)以外的其他县(市、区)(不含同一设区市行政区域内的区与区之间)。
2.居住半年以上:指在居住地办理暂住登记并居住满半年。
3.合法稳定就业: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4.合法稳定住所: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与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5.连续就读: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延伸阅读:
关于居住证申领材料: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材料说明】
1.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2.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3.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