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及条件:不具有华侨身份原户籍在我省的中国公民在国外所生子女,由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需提交材料:
1、《国外中国公民回闽落户申请表》
2、设区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不予受理(核准)通知书》(需注明“不具备华侨身份”);
3、末次入境持有的出入境证件;
4、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供一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父母结婚证明;
6、国外出生证明;
7、正面免冠2寸白底彩色近照1张。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经县级公安局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15个工作日办结。
四、注意事项:
1、《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的婴儿姓名,姓氏应随父或母姓,名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上的汉字。
2、申报户口登记的婴儿姓名应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的一致。
3、国(境)外出生子女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后,出生证明不能留存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出生证明上注明已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4、无法提供国外出生证明或者父母结婚证明,或者提供的出生证明登记的父母信息与申报父母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其父、母或者国内监护人书面《声明》及亲子司法鉴定书,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