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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人员恢复户口登记】
审批(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各市办理户口登记实施细则。
申请(办事)条件:宣告失踪人员重新出现。
申请材料:申请人申请书、原户口注销证明(或原户口注销地户籍档案)、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的生效判决书、落户地亲属户口簿等。
法定周期:15个工作日。
【失踪公民注销户口登记】申请(办事)条件: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人员。
申请材料:被法院宣告失踪(死亡)人员户口簿、身份证、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死亡)的法律文书、申报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书、身份证等。
法定周期:手续齐全、当场办理,需要调查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承诺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理,需要调查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