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单位在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或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
(七)隶属关系;
(八)开户银行帐号;
(九)其他事项。
二、申请变更登记单位应按规定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资料:
(一)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其他相关资料等。
三、申请变更登记单位提交资料齐全后,方可填报《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经专管员审核后,报征缴稽核科负责人及中心分管领导核准,并归入参保单位的登记档案。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作变更的,要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