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不动产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指南(日照安置房办理不动产登记)

地方特产2022-10-25 09:14:21未知

  一、办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 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更的权利人申请;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受理——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批准——注册登记——核发土地证书

  五、办理时限

  变更土地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六、办理地址

  1.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直属业务部

  地址:日照市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烟台路197号)

  咨询电话:0633—8717058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2.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港业务部

  地址:日照市东港区政务服务中心(临沂北路269号)

  电话:0633—8292923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3.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岚山业务部

  地址:日照市国土资源局岚山分局(岚山中路27号)

  电话:0633—2611179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4.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业务部

  地址:地矿鑫园

  电话:0633—8360209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5.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山海天旅游度假区业务部

  地址: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政务服务中心(山海天路371号)

  电话:0633—8316327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6.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海洋城业务部

  地址:日照国际海洋城办税服务厅(204国道与中盛路交汇处往北50米路西)

  电话:0633—2950079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本文标签: ,界址  ,不动产  ,发生  ,价款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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