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地方特产2022-10-25 02:50:27佚名

  威海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威海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专利保护、运用、服务、创造等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提高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威政发﹝2013﹞16号)和《威海市市场监管政策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威财工﹝2020﹞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专项资金在年度预算金额内实行总量控制。根据“亩产效益”评价结果,对评价结果为A类、B类的企业重点倾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向威海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专利执法部门举报假冒专利行为并立案查处,对违法行为查处起到积极作用的单位或个人,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保护、运用、服务、创造、管理和知识产权军民融合等工作。

  第五条 专利保护

  (一)专利保护专项行动的组织与实施。

  (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活动的开展。

  (三)涉外专利维权与诉讼。

  第六条 专利运用

  (一)知识产权标准化实施和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培育。

  (二)专利权质押融资、保险等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三)专利导航、专利预警与分析、专利布局等运营工作。

  第七条 专利服务

  (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行。

  (二)专利知识普及和重大活动组织。

  (三)专利数据库建设、专利托管。

  (四)专利服务机构的引进培育和能力提升。

  (五)专利复合型人才的引进及培育。

  第八条 专利创造

  中国、山东省专利奖的奖励。

  第九条 专利管理

  (一)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与相关计划推进。

  (二)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区(市)、园区创建。

  (三)国外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

  (四)专利项目的专家评审、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标准

  第十条 专利保护资助

  (一)支持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对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资助年度内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线上受理并成功调解知识产权纠纷案件10件(含)的最高给予不超过1000元资助,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件再增加最高1000元资助。资助年度内同一调解员最高给予不超过1万元资助。

  (二)对举报假冒专利行为的,依据罚款金额的大小,给予一次性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1.处以1万元至5万元(含)罚款的,奖励金额不超过300元;2.处以5万元至10万元(含)罚款的,奖励金额不超过500元;3.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且不涉及犯罪的,奖励金额不超过1500元;4.举报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情节严重,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最高给予不超过2500元奖励。

  第十一条 专利运用资助

  (一)支持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对企业、高等学校、科研组织、专利代理机构等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简称贯标)初次认证的,最高给予不超过2万元资助。

  (二)鼓励提升贯标体系管理能力,通过贯标认证的企业,资助年度内获评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最高给予不超过5万元和10万元奖励。

  (三)鼓励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0%给予贴息资助,年贴息额度最高20万元,评估费(分析评价费)按实际发生额30%予以补贴,最高补贴5万元;知识产权质押保险按照实际发生额20%予以保费补贴,最高补贴2万元。同一贷款项目,已享受市级其他贴息政策的,不再重复贴息。

  (四)设立市级专利导航项目,对被确定为市级专利导航项目且验收合格的,每项最高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每年资助不超过5个市级专利导航项目。

  第十二条 专利服务资助

  (一)新成立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或分支机构,在威海市经营2年(含)以上且已经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最高给予不超过3万元奖励。

  (二)获评为“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最高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专利创造资助

  (一)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的项目,分别最高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5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最高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三)同一专利项目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同时获得国家和省专利奖的,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其他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服务、创造、管理等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创新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年度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具体资助标准结合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执行。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年初预算安排,合理确定每年扶持重点,实行资金总量控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编制专利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资助方向、资助标准和申报要求。申报专利资金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受理、初审和汇总申报材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及兑付资助资金。

  第十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按照资金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市财政局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撰写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受资助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主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且三年内不再享受该专项资金资助,情节严重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述专项资金为后补助资金,资助项目发生时间为上年度。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1年9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9月12日。自本细则实施日起,原《威海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威财工﹝2019﹞1号)和《威海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威市监发〔2019〕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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