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业务办理:
(一)申请条件
①农村户籍和无工作单位城镇户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回乡生活困难的;
②有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
③《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或《退伍军人证》原件有带病回乡相关内容的记载;
④因服役期间所患疾病,导致部分劳动能力损失,明显影响本人生产生活。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
①个人书面申请;
②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③《退伍军人证》及复印件;
④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⑤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
⑥《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或《退伍证》原件有带病回乡相关记载内容的材料;
⑦加盖有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⑧户口簿、身份证、退伍军人证姓名不一致的,应出具派出所证明其是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⑨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
(三)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体检表》并由专人负责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经体检认为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上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