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见习补贴
(一)适用对象
就业见习单位。
(二)主要内容
对吸纳择业期内(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至24岁未就业或失业的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支付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就业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第4个月起用人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至见习协议规定的就业见习补贴期满。
(三)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1.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见习基地需提报: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经费花名册、见习基地发放基本生活补助的银行凭证、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发票、保单复印件等。
2.审核。见习基地按规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见习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申请后对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企业。
3.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将见习补贴发放到见习基地银行账户。
(四)责任科室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毕业生就业指导科咨询电话:0538-8237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