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兖州区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镇街教委、区直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为了解决群众接送学生的烦心事、操心事,全面推进中小学课后服务,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基发〔2019]2号)及《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等文件精神,经成本测算,结合我区实际,并报区政府同意,现将我区课后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全区公办小学开展课后服务,可以向自愿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家长适当收取服务费用。具体收费标准为每生每课时不超过2.5元,一天最多按2课时收取,每课时时长参照学校正常教学设定。开展课后服务活动的公办初中可参照执行。
二、课后服务费收费原则上以一学期为固定周期,不得跨学期预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三、课后服务必须坚持家长自愿原则,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工作,需在每学期初主动向家长告知开展课后服务的时间、方式、内容、收费标准等内容,严禁学校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四、课后服务工作要充分发挥学校的主渠道作用,有效利用学校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开展课后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时间安排在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下午放学后,具体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安排学生完成作业、自主阅读、开展体育、艺术、科普、娱乐游戏、拓展训练、开展社团及兴趣小组等活动;对个别学习困难的学生提供辅导帮助。
五、开展课后服务收取的服务性费用,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社会志愿者补助、第三方服务购买等课后服务合理性、必要性支出,不得挪作他用,自觉接受社会和家长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