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高铁大队辖区关于达到报废标准国三柴油货车牌证作废的通告(第四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三十一条以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商务部第12号令)之规定,下列大型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现通告牌证作废。
请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将车辆交售至正规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办理车辆注销登记。私自将车辆拆解或卖给非正规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将不能办理车辆注销手续。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如有疑问,可向临沂交警高铁(火车站)区域大队咨询,咨询电话:0539-8059600.
第四批国三车需要公告牌证作废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