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及办理劳动保障业务的凭证,在全市办理劳动保障业务时应出示社会保障卡,以供查验、核对。
2、为保护持卡人本人利益不受损,持卡人在首次领到社会保障卡时应及时到药店或医院通过POS机修改芯片密码。持卡人本人持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件到银行网点开通磁条账户,设置磁条账户密码,否则不能使用。
3、在持卡人参加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前提下,可持卡在全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刷卡进行就医购药并享受相应医疗待遇。
4、社会保障卡有效使用期限为10年。
5、社会保障卡不得转借、冒用、伪造,违者必究。
6、社会保障卡采用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IC卡),在使用和保存过程中应注意下列事项:(1)不要让卡接近强磁性物体;(2)不要弯曲扭转卡体;(3)不要损伤、沾污、刻划芯片和卡面;(4)不要让卡受高温影响和阳光照射。
7、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消费时需要输入密码,请妥善保管好卡片,丢失后请及时挂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