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年第309号令,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29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护士的资格。第30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2001年第6号令)第33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得《合格证》,按《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