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机构: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理所需证件:办理所需证件
1、 当事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当持身份证件。
2、 利害关系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当持身份证件,是基层组织的持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和单位介绍信。
3、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不能到场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声明书、申请书和委托书。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委托人应当写明当事人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没有在申请出具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过结婚登记(或者离婚登记),以及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
4、 婚姻登记档案。根据对当事人询问和其所提供的证件材料,对其档案进行查询。如果向原办理机关申请,该登记机关经审查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确认情况属实后即可办理。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簿、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证明均可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5、 填写《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注意声明人签名必须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收费标准:免费
办理地点: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理期限:长期公开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