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鲤城区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原则

地方特产2022-10-24 05:30:43未知

  实施原则

  (一)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对原有建筑垂直交通系统的有效补充,应在尊重原有规划现状的基础上,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本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成熟一梯增设一梯”的原则。增设电梯应合理规划,尽可能保护原有绿化景观,减少对小区环境的破坏。增设电梯的整体立面外观尽量保持与小区景观的和谐统一,不影响小区相邻业主的通行方便与安全。

  (二)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按梯号为单位进行。增设电梯应按照《民法典(物权篇)》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本着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由业主共同决定。利用单位用地建设且与单位共用通道、停车场地等公共空间的房改房增设电梯须征得单位书面同意。

  (三)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既可以由同意增设电梯的同梯号住宅三分之二(含)以上户数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负责增设电梯项目的工程报建、资金筹措、设备采购、组织实施、使用管理及维护等相关工作;也可以由同意增设电梯的同梯号住宅三分之二(含)以上户数的专有部分业主委托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制造安装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作为代建单位,具体负责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各项相关工作,建设资金仍由委托单位筹措。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布置应紧凑经济,原则上应贴邻原有建筑主体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净宽原则上不得大于1.3米,候梯厅(区)深度原则上不得大于1.5米,因防火等规范需要加宽时按规范执行。如遇裙楼等特殊情况,电梯井道与建筑主体的间距最长处原则上不得大于3米。电梯井道占地尺寸原则上不得超过2.5×2.5米或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平方米。

  (五)增设电梯若需占用现状通道,应通过场地改造等方式保持该通道的原有功能及必要的宽度。其中,供人行和非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宽度不宜小于1.5米,供机动车通行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3米,并确保应急救援通行。

  (六)增设电梯不得侵占现有城市道路及退让道路空间,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非交通必要的使用空间,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本文标签: ,电梯  ,单位  ,住宅  ,业主  ,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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