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256号)和《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262号)精神以及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实际,现就工伤保险费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二、关于费率核定
我市统筹地区内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适用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为: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其中,对于劳务派遣公司,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无法套用《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的行业适用综合费率为0.9%。
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适用0.2%的费率,不参与费率浮动。
三、关于费率浮动
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从2016年起每两年考核调整一次,实行费率浮动。具体办法是:
(一)费率向上浮动,最高上浮两档,不超过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用人单位在二年内(含二年),工伤保险费使用超过本单位缴费额的80%,低于150%的,费率上浮一档,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用人单位在二年内(含二年),工伤保险费使用超过本单位缴费额的150%,费率上浮二档,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二)用人单位发生重大或群伤(亡)事故的,事故次月起费率上浮至第二档。
(三)用人单位在费率上浮后,二年内(含二年)工伤保险费使用低于单位缴费额的50%,费率可在原上浮费率的基础上,下浮回原基准费率。
(四)当本统筹地区基金累计结存规模超过18个月或不足9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时,将另行对工伤保险费率进行调整。
四、本通知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