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对象
1.不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的
2.妊娠14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终止妊娠的
3.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4.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5、以送养、寄养方式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
罚款标准
根据违法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性质、情节和收入取证情况,确定下列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一)
1.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
2.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简称计征基数)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高于计征基数1倍以上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3.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4.借收养、代养、送养、寄养名义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二)
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按照第(一)第1、2项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记过处分,3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
2.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在社会抚养费缴纳后3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条例规定的情况,经申请被批准允许再生育的,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等各项待遇,追回其依照条例规定享受的所有物质奖励
4.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的,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追回其依照条例规定享受的所有物质奖励,并按条例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