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
1.缴费基数: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由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月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按赣州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赣州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赣州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低于赣州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赣州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赣州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以赣州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
2.缴费费率:用人单位6.8%(含生育保险费0.8%)、职工个人2%;灵活就业人员8.8%(含生育保险费0.8%)。
3.缴费方式:用人单位、职工按月缴纳,灵活就业人员按年缴纳。
4.其他:
(1)单位退休人员: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职转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3年过渡期,即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继续按照《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2〕9号)规定由用人单位以上年度退休金总额为基数、按6%的费率、按月为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2024年1月1日起,退休人员累计缴费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年限的,用人单位和退休人员个人均不缴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对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除省属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已按规定筹集资金一次性缴费参保的外),财政按参保地医疗保险机构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补助;对国有困难企业在职职工,财政按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水平补助。
(3)失业人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赣州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8.8%的费率、按月为失业人员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